| |
|
概
况 |
省 |
自然环境 |
行署区 |
经济状况 |
自治区 |
政区沿革 |
直辖市 |
大行政区 |
特别行政区 |
|
[政区沿革]
我国行政区划产生于两千多年前形成国家的先秦时期,从分封诸侯到中央一统天下,从历代建制不一到确立省、市、县三级为主体,经过四次重大变革而日趋完善。
春秋时,周朝分封的诸侯国相继始设“县”与“郡”,多以县辖郡;战国时演变为以郡辖县。公元前221年,秦统一六国,全面推行郡县制----除京畿另设内史外,划分36郡,复增至46郡,分连约千县。一改分封制为中央统辖全部政区,施行划一的郡、县两级制,是我国行政区划史上第一次重大变革。
西汉在中央与郡之间分设13刺史部,与京畿的司隶校尉部统称14州;东汉将此监察区改变行政区,为管理幅员广大的国土首创州、郡、县三级制,成为我国行政区划史上第二次重大变革。这一适合国情之举,沿用于以后绝大多数统一时期。如唐代的道、州(府)、县三级制,宋代的路、州(府、军、监)、县三级制。
元代以中书省兼管京畿,内地划分若干“行中书省”,形成行省、路(府、州)、州(府)、县四级制。作为沿袭至今的地方最高一级政区,行省的创立是我国行政区划史上的第三次重大变革。明代继承元制,仅入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,仍习称为省。清代继承明制,并改直隶和江苏、安徽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陕西、甘肃、四川、湖北、湖南、浙江、江西、福建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18布政使司为省;光绪十年(1884年)改伊犁将军辖区为新疆省;十一年(1885年)析福建省置台湾省,二十一年(1895年)被日本割占;三十三年(1907年)改盛京、吉林、黑龙江3将军辖区为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3省。民国继承清22省制,1928年改称直隶省为河北省,1929年改称奉天为辽宁省;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,光复的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3省改划分辽宁、安东、辽北、吉林、松江、合江、黑龙江、嫩江、兴安9省,恢复台湾省。与省平行的别类政区,大部分归并于省:1919年撤销阿尔泰办事长官区域,并入新疆省;1928年将京兆地方撤销并入河北省,绥远、察哈尔,热河、川边(后改称西康)4特别区域改为绥远、察哈尔、热河、西康4省,甘边宁海镇守使辖区改为青海省,原宁夏护军使辖区改为宁夏省;1945年撤销东省特别行政区、威海卫行政区,分别并入东北有关省区和山东省;1947年设海南特别行政区,筹备建省。35省之外,设有蒙古地方(1946年独立)和西藏地方。
自1920年初创后,建制“市”迅速兴起,由少数都会推行到大部分省会和重要商埠、港口,随即广泛分布以致占据省、地、县三级政区的重要地位,成为我国行政区划史上第四次重大变革。设市初期,与省平行的中央直辖市通称“特别市”,1930年均改称“市”,1947年计有南京、上海、北平、天津、青岛、广州、汉口、重庆、西安、沈阳、大连、哈尔滨12直辖市。
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行政区划由大行政区、省、专区、县、乡五级很快过渡到省、地区、县、乡四级。大行政区和现行23省、5自治区、4直辖市、2特别行政区的建制沿革如下: |
| [大行政区]
位于中央与省之间,其领导机关代表中央政府管辖境内各省军民政务,源于清代的总督、民国后期的军政长官公署。1948年,解放区已设华北、东北2人民政府,为地方最高政权机关;1950年增设西北、华东、中南、西南5军政委员会,代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职权。除华北行政区于建国时撤销、5省2市及内蒙古自治区由中央直辖外,东北、华东、中南、西南、西北5行政区分辖24省、12市、9行署区、1地方方及1地区。1952年,设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,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也改为行政委员会,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。1954年撤销建制。 |
| [省]
建国前夕,东北行政区于1947年将兴安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后,1949年将辽宁、安东2省合并为辽东省,辽北、辽西2省合并为辽西省,合江省撤销并入松江省,嫩江省撤销并入黑龙江省;华北行政区析冀、鲁、豫3省设平原省。1952年,撤销苏北、苏南、皖北、皖南、川东、川西、川南、川北8行政署区并分别恢复江苏、安徽四川3省,平原省撤销并入冀、鲁、豫3省,察哈尔省撤销并入冀、晋2省。1954年,绥远省撤销并入内蒙古自治区,辽东、辽西2省合并为辽宁省,松江省撤销并入黑龙江省,宁夏省撤销并入甘肃省。1955年,热河省撤销并入冀、辽2省和内蒙古自治区,西康省撤销并入四川省。1988年,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改为海南省。 |
| [行署区]
与省平行的有1949年由原江办省境分设的苏北、苏南2行署区,由原安徽省境分设的皖北、皖南2行署区,1950年由原四川省境分设的川东、川西、川南、川北4行署区,均于1952年撤销;1949—1950年曾设旅大行署区;1950年析西康省西部置昌都地区,1955年并入西藏自治区(筹委会)。省、专区级之间还有存在于1950—1988年的广东省海南行政区,存在于1954—1956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行署区。
|
| [自治区]
建国以前,解放区于1947年设立内蒙古自治区。1955年,新疆省改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(全国地、县级自治区分别改称自治州自治县),西藏地方及昌都地区合并设立西藏自治区筹委会(1965年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)。1958年,广西省改为广西僮族自治(1965年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),析甘肃省设宁夏回族自治区。内蒙古自治区一部于1969年划归黑、吉、辽、甘4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,1979年复原。
|
| [直辖市]
1949年建国时,北平市改称北京市,与天津市由中央直辖,沈阳、鞍山、抚顺、本溪、上海、南京、武汉、广州、重庆、西安10市由所在大行政区领导。1950年,旅大行署区改为东北行政区领导的旅大市。1952年,南京市划属江苏省。1953年,吉林省长顺、本溪、长春、哈尔滨、武汉、广州、重庆、西安11市分别划属辽、吉、黑、鄂、粤、川、陕7省。天津市于1958年划属河北省,1967年恢复为中央直辖市。1997年,析四川省设中央直辖的重庆市. |
| [特别行政区]
1997年与1999年,我国政府分别对香港(英占)、澳门(葡占)恢复行使主权,设立中央直辖的香港、澳门2特别行政区。
|